起重機動力驅動的起升機構和運行機構應當設置制動器,人力驅動的起升機構應當設置制動器或者停止器。吊運熔融金屬或發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險或者損失的起重機的起升機構(采用電動葫蘆作為起升機構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要求見本條下款),其每套驅動系統必須設置兩套獨立的工作制動器(又稱支持制動器)。采用電動葫蘆作為起升機構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其制動器的設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當額定起重量大于5 t時,電動葫蘆除設置一個工作制動器外, 還必須設置一個安全制動器,安全制動器設置在電動葫蘆的低速級上,當工作制動器失靈或傳動部件破斷時,能夠可靠地支持住額定載荷;
(2)當額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5 t時,電動葫蘆除設置工作制動器外,也宜在低速級上設置安全制動器,否則電動葫蘆應當按1.5倍額定起重量設計,或者使用單位選用的起重機的額定起重量是*大起重量的1.5倍,并且用起重量標志明確允許的*大起重量。
制動器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制動器的零部件不得有裂紋、過度磨損、塑性變形、缺件等缺陷,制動片磨損達到原厚度的5 0%或者露出鉚釘時必須報廢 ;
(2)制動器打開時,制動輪與摩擦片不得有摩擦現象,制動器閉合時,制動輪與摩擦片接觸均勻,不能有影響制動性能的缺陷和油污;
(3)制動器調整適宜,制動平穩可靠;
(4)制動輪不得有裂紋(不包括制動輪表面淬硬層微裂紋),凹凸不平度不得大于1.5mm,不得有摩擦墊片固定鉚釘引起的劃 痕 ;
(5)液壓制動器保持無漏油現象,制動器的推動器保持無漏油狀態。
起重機均必須設置起重量限制器,當載荷超過規定的設定值時應當能自動切斷起升動力源。
起重機的起升機構均必須設置起升高度限位器,當取物裝置上升到設定的極限位置時,能夠自動切斷起升動力源。有下極限限位要求時,應當設置下降深度限位器,當取物裝置下降到極限位置時,能夠自動切斷下降動力源,此時,鋼絲繩在卷筒上的纏繞,至少保留兩圈(不計固定鋼絲繩用的圈數)。
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應當設置不同形式的上升極限位置的雙重限位器,并且能夠控制不同的斷路裝置, 當起升高度大于20m時,還應當設置下降極限位置限位器。
起重機的起升機構采用可控硅定子調壓、渦流制動、能耗制動、可控硅供電、直流機組供電方式,必須設置超速保護裝置。除前款以外,額定起重量大于20t用于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也應當設置超速保護裝置。
司機室和工作通道的門應當設有連鎖保護裝置,當任何一個門開啟時,起重機所有機構應當斷開電源不能工作。可兩處或多處操作的起重機,應當有連鎖保護,以保證只能在一處操作,防止兩處或多處同時都能操作。
大車行走機構應當設置限位器(柔性組合式懸掛起重機除外)和緩沖器以及止擋裝置。小車運行機構應當設置限位器(電動單梁起重機、電動懸掛起重機和柔性組合式懸掛起重機除外)、緩沖器以及止擋裝置。在同軌作業的起重機,還應當設置防止相互碰撞的限位器和緩沖器。
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傷人可能的運動零部件,例如開式齒輪、聯軸器、傳動軸等,均應當設置防護罩(欄)。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機上的電氣設備應當采取防雨措施。
起重機的斜梯、通道和平臺的設置,應當滿足凈空高度、凈空寬度等安全作業要求,設置的欄桿應當符合GB/T 3811-1983和GB 6067-1985的有關要求,起到有效地保護作用。
起重機直接受高溫輻射的部分, 例如主梁下翼緣板、吊具橫梁等部位應當設置隔熱板,防止受熱超溫。
室外工作的起重機應當設置可靠的抗風防滑裝置,并且滿足符合GB/T 3811和GB 6067的有關要求。
需要經常在高空進行自身檢修作業的起重機,應當設置安全可靠的檢修吊籠或者平臺。
起重機應當按照以下要求, 設置導電滑觸線的安全防護:
(一)起重機司機室位于大車滑觸線一側時,在有觸電危險的區段,通向起重機的梯子和走臺與滑觸線間設置防護板進行隔離 ;
(二)起重機大車滑觸線側設置防護裝置,以防止小車在端部極限位置時因吊具或鋼絲繩搖擺而與滑觸線意外接觸;
(三)多層布置橋式起重機時,下層起重機采用電纜或者安全滑觸線供電。架橋機還應當設置以下安全防護裝置 :
(一)液壓支腿鎖定裝置及防爆管裝置;
(二)架梁與過孔的互鎖裝置;
(三)風速報警裝置。
起重機應當在危險部位設置明顯可見的安全警示標志,在操縱位置應當設置安全使用說明和控制報警信號。